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離婚訴訟期間,李先生在一個月內轉移了35萬元財產。近日,通州法院判決雙方離婚,並依法將35萬元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。
  李先生起訴稱,他與王女士的夫妻感情破裂,起訴要求離婚。王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同意離婚,但是要求平分李先生在銀行名下的存款。
  經法院依法調取,李先生名下存款只有幾十元,但是之前有大額的取款記錄,尤其是在去年王女士起訴離婚訴訟期間,李先生一個多月里取走現金35萬元。李先生稱,取出的現金是用於給工人發放工資、償還欠款,但其無法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。
 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,李先生的行為屬於惡意轉移財產,判決雙方離婚,夫妻共同財產35萬元扣除雙方生活開支5萬元後,由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共同財產折價款15萬。  (原標題:男子離婚時惡意轉移35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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